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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山大学转专业与转学的规定

第四十一条  学生入学后,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完成学业。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转专业、转学:

⑴ 学生确有专长,转专业、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;

⑵ 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或原校,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无法继续学习者;

⑶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;

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调整部分专业,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。

第四十二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、转学:

⑴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;

⑵ 由外校转入者;

⑶ 本科三年级以上(含三年级)者;

⑷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、委托培养的;插班生;

⑸ 应作试读或退学处理者;

⑹ 已转过一次专业者(含批准攻读双专业者);

⑺ 无正当理由者。

第四十三条  学生申请转专业、转学,按下列程序办理:

⑴ 学生申请转专业,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,经学生所在院、系领导同意,送教务处审核,并交转入院、系审查及组织考核、面试后提出意见,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,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院系办公室,由院系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。

(2) 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,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,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,报省教育厅审批。

(3)我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学习,由学生向所在院、系提交书面申请,经院长、系主任审查同意后,送教务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,并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,报省教育厅审批。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,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(4)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,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材料寄给我校教务处,经过严格审核,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,报省教育厅批准。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,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。

    我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,学生本人应向院、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(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),经院、系主管教学的院长、系主任审查同意,送教务处审核,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同意后。由教务处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,报省教育厅批准。

(5) 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: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(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),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,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,近期的体检表,操行评定意见书,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,省教育部门的审批意见。

(6)校内转专业的手续,详见中大教务[2003]6号文件《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“复合类”专业管理暂行办法》、8号文件《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实施办法》。

(7) 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,应在每年的6月或12月份办理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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